案情回顧
李歡歡(化名)某天將愛車停在小區停車位上,隨后接小區保安電話得知車輛被小區樓上的高空墜物砸中后備箱玻璃,致玻璃全碎。小區物業和保安無法確認是哪一家扔出的玻璃瓶,未找到嫌疑人。李歡歡(化名)將車送至4S店維修,更換后擋風玻璃、拆裝后備蓋飾板等,共計花費6000余元。
判決結果
李歡歡(化名)一審中只將物業公司單獨列為被告。李歡歡主張自己交了物業費,且車停在車位上,也交了停車費,物業公司應該保障自己的車輛安全。物業公司未到庭應訴。所以,一審缺席宣判:由物業公司賠償李歡歡修車費6000余元。
物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物業公司認為:玻璃瓶砸碎車玻璃是不可預見的,物業服務合同并沒有對高空墜物的安保工作有特別約定;事發后,其立即報警,通知業主,并保護現場,配合公安部門的工作,已盡到作為物業管理服務部門應盡的義務。李歡歡(化名)停放在車位上的車輛后備箱玻璃被高空墜落的玻璃瓶砸碎系小區住戶的個人行為,不應全部歸責于物業公司。
Z終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提供的理由合法合理,但因物業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履行安全提示及警示等注意義務,故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15%的責任,即應當賠償李歡歡(化名)修車費900元。
案件發生后,李歡歡同學有四個主要疑問
01沒有找到嫌疑人的情況下,誰賠償李歡歡的損失呢?
02該案起訴到法院,哪些人應該是被告?
03具體的賠償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
04物業公司為什么沒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四個問題,相信也是許多小伙伴們在與物業發生糾紛后,第一時間想問的問題,下面就來給大家一一回答.
Q1:如果沒有找到嫌疑人的情況下,誰賠償李歡歡的損失呢?
A: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本案中,李歡歡車被玻璃瓶砸了,找不到嫌疑人,那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李歡歡可以起訴: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這句話簡單理解就是,按照當時車輛停放的位置,倒推兇手可能存在樓層,這些樓層的住戶除了能證明自己確實不是兇手的以外,其余所有住戶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Q2:該案起訴到法院,哪些人應該是被告?
A:在Q1的時候,我們了解到李歡歡的損失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接下來就要確定誰是“建筑物使用人”,那么誰就是被告。
結合本案,被告可以一分為二:
(1)根據生活經驗判斷,可能扔下玻璃瓶導致車輛損毀的樓層住戶;
(2)小區的物業
Q3:具體的賠償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呢?
A:在賠償責任方面,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也就是說李歡歡不能要求某一個或者某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他6000元,只能按份補:比如有10個可能加害的住戶,那么每戶補償600元。在住戶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李歡歡進行補償后,也不能向其他住戶追償,但是,發現了真正侵權人時,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追償。
Q4:物業公司為什么沒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A: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該條款是對物業公司在發生安全事故后責任的規定。在物業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就證明其盡到了安保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并不是建筑物實際占有人和使用人,所以法院才結合實際判處物業公司承擔了15%的責任。
物業提醒:
身邊還發生了很多真實案例,比如:走在路上被高樓掉下來的東西砸死、在小區內被高樓扔的東西砸傷這類的案件……每每發生后,維權之路都走的異常艱難,主要涉及的爭議焦點就是上述的4個問題,那么現在,再總結一下,人身或者財產被高空拋物損傷后,維權4個小提示:
1、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看是對方有針對的故意行為(侵權人確定),還是意外的行為(侵權人不確定)。
2、侵權人確定的情況下,只能向侵權人維權(被告是侵權人);侵權人不確定的情況下,可以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請求補償(被告是所有可能加害人)。
3、高空拋物的責任認定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簡單說就是: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情況下,由受傷的你自己證明你是被這個樓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樓上的住戶證明自己不是傷你的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就要對你進行補償。
注意:在有證據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其他人就不用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4、在侵權人不確定的情況下,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的是按份責任。根據你所受的損失,按照比例分攤到所有人身上。